最低美国技术移民紧缺职业清单安全配员,新标准正式发布!最全的解读

日期:08-07 19:25 浏览:57
小编为您详细解读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 特殊航段除外 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美国无证移民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4、
    --------------------------------------------------- /特殊航段除外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台湾移民美国很简单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nb移民美国新政sp;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 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 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特殊航段除外 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5、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美国移民都有什么要求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 /特殊航段除外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美国移民签证要求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nb7、
sp;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8、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 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 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特殊航段除外 一般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一般船舶”是指除客船类、液货船类之外的船舶)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内河船舶】/特殊航段除外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 /特殊航段除外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适用于全国含J级航段的水域及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总吨位3000吨以上(含3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3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无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附加规定:无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拖轮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         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或驾驶员1人(工程类船舶、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 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     --------------------------------------------------- 【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 液货船类船舶最低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0及以上的液货船、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须增配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2000吨以上(含2000吨)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总吨位1000吨以上(含1000吨),2000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总吨位600吨以上(含600吨),10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300吨以上(含300吨),6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上(含100吨),300吨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无     相关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辖区特殊规定 因篇幅有限,云南省、甘肃省的特殊规定不做解读 浙江省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总吨位100吨以下 一般规定:驾驶员1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150千瓦以上(含150千瓦),50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红木家具品牌机长或轮机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2小时,可减免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75千瓦以上(含75千瓦),150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普通船员1人 附加规定:总吨位100以下小型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普通船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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