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美国移民怎么办理险承保风险

日期:08-06 00:04 浏览:58
根据本条承保下述风险。 但:1.该项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必须受本保险条款所有涉及本条内容的规定,包括通则、但书、除外、限制等有关条款的制约。 2.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是由于下列事件而产生时,会员可获得本条所提供的保险,但以会员为解除其责任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为限: (1)船舶在加入本协会期间所发生的事件; (2)与会员在入会船上的利益有关的事件; (3)与会员经营入会船舶或由他人代其经营入会船有关的事件。 3.本条所列明的承保事项可以通过会员与本协会经理部达成4、
的书面的特殊条款予以排除、限制或变更修改。 (一)保险标的和风险范围 1.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2.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二)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入会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会员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美国技术移民职业清单成入会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移民美国的真实生活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会员、船东或管理人未克尽职责所致的。 ( 三 )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入会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 1. 碰撞责任 (1) 本保险负责因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会员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但本条对下列责任概不负责: a. 人身伤亡或疾病; b. 入会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 c. 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污染或沾污 ( 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 ) 但与入会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所遭受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 (2) 当入会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责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当入会船舶碰撞物体时,亦适用此原则。 (3) 本条项下协会的责任 ( 包括法律费用 ) 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2. 共同海损和救助 (1) 本保险负责赔偿入会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入会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会员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 (2) 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应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规定办理。 (3) 当所有分摊方均为会员或当入会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7、
摊利益方时,共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 第五条除外 ) 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存在不属同一人的分摊利益方一样。 该航程应自起运港或起运地至保险船舶抵达除避难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个港口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弃原定航次,则该航次即行终止。 3. 施救 (1) 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损失或船舶处于危险之中,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协会应给予赔付。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救助或救助费用,也不适用于本保险中另有规定的开支。 (2) 本条项下协会的赔偿责任是在本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以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四)除外责任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1.不适航,红木家具品牌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会员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2.会员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3.会员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的更换或修理; 4.本保险战争和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五)免赔额 1.承保风险所致的部分损失赔偿,每次事故要扣除入会证书规定的免赔额(不包括碰撞责任、救助、共损、施救的索赔)。 2.恶劣气候造成的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被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本条不适用于船舶的全损索赔以及船舶搁浅后专亲属移民美国需办理什么手续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 (六)海运 除非事先征得协会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会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 1.入会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2.入会船舶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靠拢和离开; 3.入会船舶作为拆船或为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七)延续和扩展 保险到期时,如入会船舶尚在航行中或处于危险中或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停靠,经会员事先通知协会并按日比例加付会费后,本保险继续负责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需加交6个月会费。 当货物、航程、航行区域、拖带、救助工作或开航日期有违背入会证书特款规定时,会员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协会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会费,本保险仍然有效,否则,本保险应自动终止。 (八)退费 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退费: 1.入会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在不影响本条款第十四及第十五条效力的前提下,保险费应自保险终止日起,可按净会费的日比例计算退给会员。 2.入会船舶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在协会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连续停泊超过30天时,停泊期间的会费按净会费的日比例的50%计算,但本款不适用船舶发生全损。如果本款 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属两张同一协会的连续船壳险入会证书,停泊退费应按两张入会证书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九)招标 1.当入会船舶受损并要进行修理时,会员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的修理进行招标以接受最2、
有利的报价。 2.协会也可对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或要求再次招标,此类投标经协会同意而被接受时,协会补偿会员按协会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3.会员可以决定受损船舶的修理地点,如会员未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协会有权对船东决定的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商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十)索赔和赔偿 1.被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后,会员在两年内未向协会提供索赔单证时,本保险不予赔偿。 2.全损 (1)入会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会员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作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2)入会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3)入会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协会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协会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如协会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协会所有。 3.部分损失 (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旧换新均不扣减。 (2)协会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 (3)会员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干船坞时,入会船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 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会员于船舶进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会员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协会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会员为获取或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会员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本保险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协会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移民公司美国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协会对本保险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入会船舶与同一会员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给予负责。 (十一)船舶战争、罢工险 1.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3)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4)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2.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1美国eb1a移民)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2)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3)被征用或被征购; (4)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保险终止 (1)协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向会员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7天期满时生效; (2)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a.任何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b.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1、
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c.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4.承保原则 (1)本保险系本协会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舶保险的条款也适用本保险,但与本保险5、
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2)被保险船舶如同时有其他保险,任何索赔应由其他保险负责时,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3)如本保险由于上述第3项的原因终止时,在不影响本条款第十四与第十五条效力的前提下,净会可按日比例退还给会员。本保险不办理停泊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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