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E-2的具体要求

日期:08-10 02:36 浏览:121

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合法的;

资金必须用于真实、积极的投资 (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投机、闲置或者未指定用途的资金是无效的;

必须是实体的投资 (substantial investment), 并且已经实际投入;移民法上没有对E-2投资金额的要求,审理过程中领事官一般会考虑投资金额与投资企业总价值是否相匹配(适用于已经在运营中的企业),或者投资金额是否足以使企业开始运作(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是新成立的企业,建议投资额不要低于20万美金;

该投资不得撤销,并且被投资的美国公司必须真实存在并保持积极的运营(real and operating); 必须提供公司章程、不动产或者办公室设备的租 赁合同、营业执照、为日常运作和托管业务的银行账户等文件;对公司所在行业并没有限制;

该笔投资能对美国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不仅能维持投资者生计, 在多数情况下还能为申请人及其家人以外的美国公民、居民和合法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business not marginal);

投资人进入美国的目的是发展和管理其投资的企业,没有移民倾向;

投资者本人要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executive or supervisory)或者公司运营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员(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一般技能和无技能的员工不符合条件。所以递交申请时,职责的起草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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